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2]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7
施行日期:2002-10-17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市区每人每月35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每人每月290元。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