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函(2008)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5

施行日期:2008-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