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函(2008)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5
施行日期:2008-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