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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8)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6

施行日期:2008-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明显影响,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城市贫困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基本生活消费品收入的比重大、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其生活水平。一个时期以来,针对物价上涨,各级政府多次采取措施,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了阶段性补贴救助,有效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鉴于目前物价仍在较高位运行,省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调增低保标准工作,将其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铁岭大铁岭、构建和谐铁岭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确保此次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二、明确依据,确定标准

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维持现阶段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考虑目前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各地城市低保标准上调的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5%左右确定,并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的总体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确定我市城市居民低保调增标准为银州区、清河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10元,调增30元(提高幅度为16.7%);其他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由每人每月152元提高到180元,调增28元(提高幅度为18.4%);农村乡(镇)由每人每月122元提高到150元,调增28元(提高幅度为2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19%。新的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按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的额度予以增发。

三、筹措资金,足额发放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财政的低保资金安排比例不变,即银州区为9:1,其他县(市)区为7:3.除省给予的补助资金外,对低保管理规范、工作成绩突出、财力特殊困难、保障任务重的县(市)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在分配低保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提高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包括现有低保人员增加资金及新增低保人员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比例要求筹措安排新增低保资金,确保提标后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足额发放到低保人员手中。

四、认真核查,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要以规范家庭收入核算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动态管理,在新的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后,要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着重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家庭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五、明确责任,各尽其职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掌握情况,摸清基数,严格审批确认提标、新增和需要解除的低保对象;财政部门要全力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宣传部门要按照要求宣传这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出现贪占挪用低保资金等问题;物价、劳动保障、粮食、统计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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