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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函〔2008〕2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2-10

施行日期:2008-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从850元提高到96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市区市级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标准为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120%;

(四)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本次市区调整的原则自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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