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字(2006)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30

施行日期:200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国家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其他有关受理规定的,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此复。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