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05]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1

施行日期:2005-12-21

时效性:已失效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由6%调整为7%,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暂不作调整。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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