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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1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3)3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具备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满一年以上的零售药店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具备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满一年以上的零售药店(共100家)。
二、年审内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持有情况;
(二)工商部门的年审情况;
(三)药店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重要项目的变更情况;
(四)药店从业药师(含驻店药师,下同)的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五)药店经营场所的面积、药品经营范围及其他管理情况;
(六)日常检查中经查实的违规情况;
(七)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八)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三、年审方法:采取材料审查的方式。
四、提交材料:
(一)《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一式二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年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药店从业药师的资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年度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总结。
五、时间安排:
(一)4月24日?25日将本《通知》发各定点零售药店;
(二)5月10日?12日各定点零售药店将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年审不合格:
(一)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二)未能提供工商部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的;
(三)变更经营地址、名称和法人(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药师数量达不到准入要求的(2名以上)、未与药师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经营场所面积减少,低于准入要求的(100平方米);
(六)医保药品经营范围少于准入要求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七)应参保人员参保率低于95%的(不包括退休人员)。
附件:2005年度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