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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3
施行日期:2006-07-03
时效性:已失效
各有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最近,社会上有少数非法收购药品的人员收取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包括医保卡),到周围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并按药品金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参保人员,从中非法牟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市医保有关规定,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针对以上情况,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配购药品的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上海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