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9)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2-20
施行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有关要求,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报销范围。
二、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其报销范围品种、使用管理等按中药饮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