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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劳社监〔2008〕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28

施行日期:2008-08-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事关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各地一定要认真领会人社厅明电(2008)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严密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动向,依法打击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劳动用工秩序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行动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社厅明电(2008)31号文件要求的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方法步骤,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检查。要公开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厅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构筑劳动用工的良好秩序

各地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快推行劳动用工网格化监管体制,及时查处非法用工行为。要探索推动有利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一系列长效机制建设,通过长效治理,切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送法进企业,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适当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和杜绝不实报道的产生。同时,各地还要对9月1日起实施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宣传,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人:程开成;联系电话:0571-85118685;传真:0571-85116397;电子邮箱:kaicheng3@126.com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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