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丹政发(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7

施行日期:2008-01-17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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