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烟政发[2003]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8
施行日期:2003-07-0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结合我市实际,对《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有关子预案并做好演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高效、有序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预案”下发后15日内将各自子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的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交通特大事故;
4.矿山特大事故;
5.建筑特大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8.海上交通特大事故;
9.渔业生产特大事故;
10.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
11.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市长授权一名副市长担任;各分管市长任副总指挥,其中海上特大事故,副总指挥由分管市长和烟台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政府秘书长任指挥部秘书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驻烟有关单位、驻烟部队、武警烟台支队等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发生事故行业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及事故应急救援分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按事故应急救援分工分别设在以下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1.特大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事故)、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2.非煤矿山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3.建筑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4.特大中毒事故,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5.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海上交通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烟台海事局
7.民航、铁路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8.渔业生产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9.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10.城市燃气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11.特大洪水灾害事故,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12.煤矿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13.拆房特大事故,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14.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办公室设在相关业务部门。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迅速启动预案,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救助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予以公布。特大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有关副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发布。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特大道路交通及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现场扑救、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5.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二)市交通局。
1.负责民航、铁路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具体组织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3.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三)市安监局。
1.负责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全市特大事故处理的综合协调;
3.负责组织协助特大事故调查组工作。
(四)市卫生局。
1.负责特大事故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特大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3.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五)烟台海事局。
1.负责海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协助做好海上渔业生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管制;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交通部北海救助局。
按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部署,参与各类海上特大事故的救助。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
1.负责海上渔业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市林业局。
1.负责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过火森林面积、损失的统计上报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九)市建设局。
1.负责建筑物倒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及技术支持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市水利局。
1.负责特大洪水灾害的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二)市经贸委。
1.负责煤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市直属工业企业集团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燃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四)市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的范围;
2.负责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五)市气象局。
1.负责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资料;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十六)市民政局。
1.负责受灾人员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2.组织筹集社会救灾物资,协调社会救灾队伍,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七)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的需要。
(十八)市房管局。
1.负责拆房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九)烟台供电公司。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电、用电应急处置;
2.负责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3.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二十)省通信公司烟台分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保障。
(二十一)烟台铁路公司。
1.负责铁路运输和装卸方面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二)民航烟台莱山机场。
1.负责民航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三)驻烟部队、武警部队。
根据需要做好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救援分工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要同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应急救援分工部门和市政府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子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子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救助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制定应急救援子预案的要求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应急救援子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的组织网络,包括:应急救援的指挥系统和办事机构、人员组成,按本预案要求进行设立并予以细化。设立相应的具体救援组织,包括: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综合工作组的组成等;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要做到职责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确定危险目标的名称和所处地区、单位具体位置,以及发生危险的机率和危害程度。
5.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包括:事故报告程序、联络方式及联系人等。
6.现场应急处置的措施。包括:现场保护、险情处置、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物资供应等。
7.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8.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9.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10.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11.社会支持和援助。主要是临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紧急救助,其中军队、武警部队要明确请求支持的前提条件和内容及负责机关、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12.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包括经费来源、用途和列支渠道。
13.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市直其他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驻烟部队和武警烟台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以上重点预案制定部门及各县市区应急救援预案,在本《预案》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各子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由预案制定牵头部门报分管市长审定下发。
(五)各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预案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
1.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2.烟台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责任分工表
序号 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名称 责任单位
1 特大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安局
2 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安局
3 道路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安局
4 非煤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局
5 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局
6 建筑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局
7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质监局
8 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卫生局
9 海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海事局 交通局
10 渔业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海洋渔业局 海事局
11 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林业局
12 城市燃气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管局
13 特大洪水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水利局
14 煤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贸委
15 拆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房管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