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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2

施行日期:200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发生在我市境内而隐匿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涉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而隐匿未报的事故。

(二)举报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 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的,奖励30元至100元;

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的经营、生产(开采)的,奖励40元至100元;

3.举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50元至100元;

4.举报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隐匿不报的,奖励100元至500元;

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奖励30元至100元。

(二) 对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 公务员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举报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

(四)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事项的查证及奖励兑付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举报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一) 举报受理单位: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事项应与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应真实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

(三) 接到举报后,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分类,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做好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归档工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对举报人作好答复。

(四) 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及时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五) 举报电话:2822828、2810914、2825129(传真)。地址:市三中路66号(市政府大院档案馆五楼)。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各自的举报奖励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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