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部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35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10-31
施行日期:199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七、劳动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行为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在用工年检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追究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责令其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