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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府发(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6

施行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胡同志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市委二届九次全会、市二届三次人代会的重要体现。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实施协调和督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和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与拨付再就业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探索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让更多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享受到这一惠民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是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二是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是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是吸纳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标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按其吸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的额度内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贷款贴息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25%.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和反担保方式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实行“集中发放、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巴中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市财政、市人行负责商定小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各县(区)负责审核、推荐贷款人和回收贷款本息。贷款申请人持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向本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进审核;财政部门对贷款风险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反担保手续后,向巴中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商贸园管委会)辖区内的贷款申请人,向商贸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商贸园管委会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查后,市担保中心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

市担保中心要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县(区)贷款发放申请和市财政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资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推荐给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收到市担保中心提交的申贷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完整和是否承贷的意见。对贷款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同级银行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发放到贷款人。

(二)完善反担保方式。各地要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尽量降低担保门槛。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财政或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或其他财物免收抵押登记费。第三人反担保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对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四、积极启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

各地要把创建信用社区作为当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着力点,尽快成立由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信用社区创建指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选择至少3个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信用社区创建试点,稳步推进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发挥其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信用社区创建试点,明确街道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协助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劳动保障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对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免费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贷款项目,承贷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五、建立担保基金补充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担保贷款基金补充制度。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小额担保基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的有关政策,对创建信用社区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93%、96%以上的信用社区,分别按照社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1%、2%、3%给予奖励;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承贷金融机构,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融的0.5%支付手续费。信用社区工作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手续费在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同时,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逾期贷款回收额的5%给予经费补助;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当年贷款总额的2%安排工作经费。以上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

为防范贷款风险,各地要创造条件,成立创业指导中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对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变层层审批为集中各相关部门到街道(社区)实行“一站式”服务。

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产生的效益以及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内进行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未通过担保机构由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代偿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负担20%.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各地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七、建立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系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努力做好贷款申请人资质和经营项目的审核工作,并会同承贷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奖励资金和担保机构等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加强贷款的审查、担保机构的监管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市人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加快贷款发放步伐。

金融机构、市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调查审核,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确定贷款数额,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负责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负责个人信用审查和推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组织借款人开展互保联保,增强还款责任约束,协助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性大,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为此,各地要建立部门间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持续稳步开展。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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