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归侨职工去外地会亲事给陕西省、天津市外事办公室的复函

发布部门:外交部

发文字号:(76)部领一字第4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6-01-30

施行日期:1976-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陕革外发〔1975〕109号、津革外涉〔1975〕116号函悉。

关于归侨、侨眷和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职工请假去外地会见从国外来的亲属,其假期和费用如何处理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凡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归侨、侨眷职工,可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二、凡按规定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归侨、侨眷职工,本人居住在不开放地区,或虽属于开放地区但有特殊原因必须到外地会亲者,可按事假处理。其交通、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如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补助。

三、凡未经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批准擅自离职到外地会亲的归侨、侨眷职工,应按旷工处理。

四、归侨、侨眷职工如系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费接待重点人物的在华亲属,经批准作为陪同人员参加接待,而且外出陪同的交通、住宿费用也由接待单位负责者,其离职期间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

五、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职工,请假去外地会见从国外来的亲属,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以上规定自文到日起执行。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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