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4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2-08

施行日期:199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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