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21

施行日期:199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 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 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 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 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 体育运动员, 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亲的往返路费, 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 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人事部 财政部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