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4-05-15
施行日期:199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附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原文: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