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89)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7-08
施行日期:198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