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89)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7-08

施行日期:198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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