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劳险字【1992】1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6-09
施行日期:1992-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伤病长休职工进行一次普查鉴定。同时,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