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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4
施行日期:2006-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行办):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1号)转发给你们,现按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管理,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范围。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附表一)
三、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办理。
四、企业工会应对本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提出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合同鉴证,并将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及时向劳动者公示。
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每月上旬按要求填报报表(附表二)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略)
附表一:企业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