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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2)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9

施行日期:2002-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这次各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

(二)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

(四)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五)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

(六)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七)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八)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二、方法步骤及时限

(一)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先由各管理机构按照以上内容逐项认真清理核实,在8月25日以前须完成前期的自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自8月26日起,市审计部门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各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审计复核,同时对各管理中心的法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对各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审计出的资产状况进行确认,对管理机构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政策性强,请各管理机构在接此通知后,立即认真组织开展对本部门资金、资产、帐务的清理核查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核查任务。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篡改帐务、票据、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资产,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如实反映,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抓紧对以前年度利用住房资金发放的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落实责任、明确期限。对无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它住房资金,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务必在2002年9月底以前全部收回本息。对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612924、7612784;联系人:谭进、姜颖。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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