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2]6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3

施行日期:2002-11-1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市)县(含高新区)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在蓉各开发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工作,优化市民生活环境,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前3个工作日,向市建委提出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书面申请,市建委将派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审核,对符合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项目业主单位,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市民,做好住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市民的理解和配合。公告中应公布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施工投诉单位、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三、施工单位向市建委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工程项目周边的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夜间施工的证明材料。

四、结合我市密闭盖运输车的使用和有关政策的出台,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应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二环路以外的渣土清运和土石方运输、二环路以内的渣土清运和土石方运输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渣土清运或土石方挖运工作时限为当日24时止。

六、凡同一工地被市民举报超过三次进行夜间施工的,经查实无夜间施工许可而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公示与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次性扣四分,并全市通报批评;对施工单位一次性扣六分,并停工整顿七天,整顿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七、成都市畅通工程、抢险工程等特殊工程不在以上规定之列。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扰民。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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