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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乌兰浩特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兴署发[2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3

施行日期:2003-01-23

时效性:已失效

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近年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乌兰浩特市城市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容市貌极大改观,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日臻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职能和作用逐步增强。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整体框架和大的格局尚未形成,中心区人口和建筑密度过大,城市风格和特色不突出,城市绿地和广场少,各类专业市场布局不合理;城市北部山区过度开发,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建设混乱;城市仓储用地逐渐萎缩,造成城市用地结构、用地布局的破坏等。凡此种种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正和避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乌兰浩特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要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围绕我盟和乌兰浩特市的发展战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科学指导城市近期开发建设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编制此次规划要坚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充分体现城市东扩这一战略构想,以塑造城市特色为重点,科学确定空间布局,逐步调整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建设时序,近远期兼顾,为扩大城市规模、拉大城市发展框架奠定基础。

要将房地产开发重点向东转移,主要项目安排在五一路以东、洮儿河以西区域,在市政府大楼和市政广场周围逐步形成新的行政中心,同时兼顾铁西区的危旧房改造。河东区开发建设要严加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系统要优先实施,并将工业园区纳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之中,新建工业项目安排在工业园区。注重按类别和服务范围安排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各类专业市场。新建省际通道、国道的走向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二、坚持综合开发的原则,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度

在近期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力争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建成一片、管好一片。坚决杜绝零星开发、分散建设的倾向,开发规模达不到2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建。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宏观指导作用。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首先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时,凡未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许可条件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批准文件无效,并追究批准部门的责任。

三、塑造城市形象,突出城市特色

城市形象是城市文化的外在反映,今后要注意挖掘城市历史文化,把握城市历史文脉。要以“蒙元”文化为底蕴,突出“青山为体、碧水为衬、绿色为托、文化为魂”的城市特色,塑造自然、大气、素雅、和谐的城市风貌。不同层次的规划和设计均以此为指导原则进行编制和审定。

自然环境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决定城市形态的前提。要以大自然背景为底,来构筑城市整体风貌,乌兰浩特市周围的山地植被要尽快恢复,遏制山体和植被人为破坏。规划区范围内河道要尽量保留自然形态。一是要注重营造城市整体协调的风格,二是要精心培育城市标志点和特色空间,三是要营造良好的城市轮廓线。

城市出入口、城市窗口、城市广场、城市滨河沿线以及城市重要建筑、节点建筑周围等重要地段都要逐步编制高水平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没有规划设计的项目不得批建。近期,重点要做好北出口路段的整治。

每个居住小区要有自己的特色,但同一小区中建筑风格要有统一性,小区建筑屋顶一律采取彩钢板坡屋顶。要按照统一规划、整体布局、高低有景、错落有致、淡色墙体、彩色屋顶、注重特色、讲究实用的原则规划、设计、审批建筑单体。

城市雕塑小品要体现文化内涵,否则宁缺毋滥。城市重要景点、景观道路、风景道路主要体现民族文化和区域文化特征。桥梁、城市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也要成为城市的景点。

要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化系统,通过公共绿化与庭院绿化并举、全面绿化与重点绿化并举、生态绿化与城区绿化并举、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并举,全面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当前,要重点做好五一广场、罕山公园、立交桥周边地区的改造和绿化。要以银中杨、垂柳、唐槭等阔叶树为主,对市内所有街道进行行道树补栽;以植物造景为主,将现有公园和正在建设中的公园、绿地建成开放式、休闲式公园;市区要见缝插绿,在庭院、小区及街道两侧裸露的土地栽树种草,达到黄土不露天的标准。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随意调整,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调整程序。

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继续执行平房禁建区和建筑禁建区的规定。兴安路两侧不准批建新项目;罕山街以北山地不再批建建设项目(不含旅游景点项目),防止加剧水土流失及现有生态人为破坏;城市出入口处未经乌兰浩特地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不得新建任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私人建房,把好建房审批关;建设农业生产设施也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超标准建设生产作业间。一定要扭转城乡结合部建设混乱的局面,坚决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转让、使用性质任意变更的行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明确行政责任,建立追究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对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监督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和规划行政部门及规划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一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追究主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责任,直至撤职;三是规划部门对违规行为、违规建设不依法处理要追究其责任。要禁止越权行政行为,也要杜绝行政不作为。

六、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的内容要公开,办事程序要透明,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设立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要的规划成果和设计方案要进行公示,广泛征集和汲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城市规划符合公众的利益。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从事规划管理的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执业条件。要提高规划队伍素质,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将培训经费与组织编制和管理经费一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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