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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值班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河行办发[2002]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2

施行日期:2002-07-0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局、办、企事业单位: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值班工作规则》业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值班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的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地区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河行发[2002]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地区行署的值班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值班室设在行署办公室第一秘书科,日常值班工作由信息网络值班室专人负责。地区行署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设立值班室或明确负责日常值班的机构、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值班室,加强政务值班工作。

第二条行署值班室和各部门值班机构具有接收、传递重要信息和指示,协助领导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日常事务的职能。各值班室在工作中应严格做到,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准确传达领导同志的指示并认真督促落实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第三条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地区行署办公室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除了做好日常值班工作外,要做好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特别是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星期六、星期日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带班;节假日或遇有紧急事项要有一名副专员和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带班。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行署各工作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做好日常值班安排和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的值班工作,遇有紧急事项时,要实行领导带班,由单位负责同志坐班或在岗带班。

第四条地区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要重视值班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努力实现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处理和传输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情况报告及时,联络畅通。

第五条要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严格坚持政务值班必须由公务员担任,工勤人员不能参加政务值班,以确保一旦有事能迅速、及时、妥当、高效地处置。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六条值班室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地区行署及各部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内的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各县市、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办理紧急电文和领导同志交办等事项;

(三)按照值班工作制度及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本地区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地区领导和有关县市、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四)协助地区领导和各县市、各部门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协助处理各县市、各部门向地区行署反映的问题;

(五)掌握地区行署及各部门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的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值班电话,掌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报地区行署领导周知;

(六)协助做好地区各类会议的通知,并了解有关会议的安排和会议室的使用情况,协助做好各种紧急事务的通知;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值班工作,以保证地区行署及各部门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确保行署及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值班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有情必报的原则。各地、各部门的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地报送地区行署值班室,由行署值班室呈报地区行署领导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范运作的原则。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三)严守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八条行署办公室要切实做好行署值班工作的组织,及时向行署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县市、各部门向地区行署反映的问题。地区行署办公室、行署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加强联系,保持上下联系,保证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情、政令畅通。

第九条值班工作人员对所收接的传真、电话要及时专簿登记处理,重大事宜迅即呈送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批示做好落实工作,力求当日事当日了,不拖拉,不过夜;接待基层来人、来访及办事的同志,要热情、耐心,积极处理好所反映的事宜,暂不能处理的也要讲清理由;注意保密工作,不随意在值班室摆放文件材料,处理完毕的重要电话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认真做好交接班,避免脱节误事。

第十条行署值班室要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类情况报告的处理。对上级和各县市、各部门的电话报告、传真件,属一般业务事项的,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属重大事项的,要先电话报告秘书长和专员、分管副专员,再以传真或电话记录等形式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需要及时处理的由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处理;遇有重大敌情、事故、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要迅速向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和协管副秘书长报告,通告有关部门,并按行署领导的批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地区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署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各类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保证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对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紧急重大情况为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我地区政府系统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河行办发[2002]66号)确定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重特大刑事案件类

1、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4、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枝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5、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地县市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6、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7、猎杀、盗伐、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重特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盗伐森林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滥伐森林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

9、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农案件;

10、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11、制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制贩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等重要证件数额较大或获利较多的案件;

1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1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14、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1000克、冰毒1000克、鸦片2000克、可卡因2000克、“摇头丸”100粒以上)或武装贩毒案件;

15、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偷税漏税案件;

16、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17、制造淫秽、盗版光盘案及贩卖盗版光盘1万张、淫秽光盘5000张以上的案件;

18、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9、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20、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21、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22、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故(件)。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类

1、发现和破获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内社会政治稳定的各类重大案件;

2、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进行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的;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上访、串联闹事,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6)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4、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进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5、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地委、行署或到自治区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7、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驶、抗粮、抗税、静坐事件;

8、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9、各类挤兑事件;

10、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已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11、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死人命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3、大面积停电、停水或通信中断事件;

14、重大涉外事件;

1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6、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农民死亡事件;

17、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安全生产事故类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3、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

4、一次死亡3人或死伤10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或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部位的森林火灾;

5、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6、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7、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8、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9、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灾情疫情类

l、地区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地区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1)发生4.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县市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城镇发生3.0级以上有感地震的;

(3)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2、汛情及地质灾害:

(1)河堤干流及重要支流决口,水库垮坝造成严重后果;

(2)农村、城镇因洪水受淹;

(3)洪水、岩崩、滑坡造成重要交通干线、铁路运输中断;

(4)局部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洪涝和地质灾害;

(6)冰雹灾害造成绝产5万亩以上;

⑺雷电灾害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3)需行署支援扑救的;

(4)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4、疫情、虫害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1)人间鼠疫、霍乱、流行性艾滋病例、肺炭疽病例及其它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2)重大动植物疫情;

(3)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4)严重的医源性感染;

(5)食物、农药、兽药、鼠药或其它化学物品中毒及辐射伤害;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7)存在迁飞危害趋势的重大虫情;

(8)其它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

(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污染严重,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城市、乡村人畜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的;

4、捕杀、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5、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6、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时限

凡符合向行署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内容、标准的,各县市、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按照原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行署办公室。事件、案件、事故、灾情、疫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一)损失、危害程度不大,有关县市、部门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

(二)损失、危害程度很大,或情况紧急,有关县市、部门难以自行快速处置,需要行署协调、指导的,应在3小时以内报告有关情况。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请愿等。

(三)损失、危害程度极大,或情况非常紧急,对地区全局有重大影响,势态随时有扩大或发展的可能,需要行署直接指挥处置的,应在l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疫情等。

(四)超过上述报告时限规定的,视为迟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地区行署值班室(行署办公大楼一楼信息网络值班室,电话:2296469,传真:2106191)具体负责受理各县市、各部门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紧急重大事件,各县市、各部门要以传真形式迅速报送地区行署值班室。

(一)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再补送文字形式上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二)情况报告要写明紧急重特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及处理情况。

(三)地直各有关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之前,应先报告地区行署,在特别紧急重大的情况下,可向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时报告,但须在向地区行署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行署值班室要严格执行行署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制度,认真接报,及时传报,并加强与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准确传达领导同志的指示并认真督促落实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第十五条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行署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同志报告及向有关县市、部门传达。

(二)在工作日中午、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在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应由地区行署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县市、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要加强与地委办公室值班室及机要局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地区行署领导周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行署值班室和各部门值班机构要注意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行署办公室是行署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主持行署办公室全面工作的行署秘书长为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署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副职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l、未设立或明确值班室、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和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十八条行署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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