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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3]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4

施行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四章 空间资源利用管理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城市道路空间资源,保障工程管线有序建设与安全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工程管线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工程管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管线包括:

(一)给水(含消防、环卫供水)、雨水、污水;

(二)燃气、热力、电力(含灯光、灯箱供电);

(三)信息传输(含有线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控等);

(四)交通信号;

(五)其他需要占用地下(含管沟、管槽)或地上空间的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计划、交通、水利、公安、文体广电、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工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网规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工程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工程管线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审批:

(一)给水、排水、电力、交通信号、安全监控等工程管线的专业系统规划,由各工程管线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燃气、信息传输、热力等工程管线的专业系统规划,先征求工程管线运营单位单项规划建议方案,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按发展容量统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不同规划期限编制的工程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城市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线的近期项目规划,应以工程管线专业系统规划为依据,按照道路系统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在规范的地形图上进行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含城区内支流),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老城区内的各种架空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公路改建入地敷设。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条 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设计,与城市道路、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同时会审。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管线在同一路段应同沟埋设管道。信息传输工程管线在同一路段应组合同沟合建管道,其中,合计管孔数不多于20孔的路段应组合同沟同井建设;合计管孔数20孔以上的路段应组合同沟按组分井建设。

第十二条 工程管线的管位排序、最小净距、交叉处理,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当城市道路、公路的道路红线内用地不能满足工程管线布置要求时,可在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路旁绿化用地上布置工程管线。

第十三条 除与城市公用管线垂直连接部分外,沿城市道路布设的用户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红线1米以上。

第十四条 设计建设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增设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组团)、工业厂区、独立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做好配套工程管线的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工程管线设计方案要征得有关专业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运营单位技术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配套工程管线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六条 工程管线因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要求执行的,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空间资源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将所有工程管线列入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项目,统一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指定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作为工程管线专业建设单位,实施管线工程统一建设。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工程管线资源,应采取出租或出让的方式运作。

(一)对工程管线管位土地与管道组合使用权,经评估确定基价后,实行协议招租、协议出让,或公开投标招租、公开投标出让。

(二)对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已入地敷设的工程管线,可采取政府回购或各运营单位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管理。

工程管线使用权的出租、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工程管线,由工程管线主管单位,委托政府指定的工程管线建设单位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河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征求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桥梁和隧道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留工程管线的通过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部,应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等管道。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线的产权或使用权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补缺、修复。

第二十三条 地下埋设的工程管线,应在地面按许可的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用地的工程管线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以外,需要单独征用土地的工程管线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列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内容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居住小区(组团)、工业厂区、独立用地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应由与主体工程合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3、管线工程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二份;

4、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或其它指定图件;

5、地下工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书;

6、工程管线档案管理承诺书。

(二)施工图经审查需修改的,签发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应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三)施工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属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先行施工,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沿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道路铺设的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委托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放样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测绘和测绘注记。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跟踪测绘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签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竣工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管线工程的竣工图进行编绘整理成电子档案,统一归档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同时,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全套竣工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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