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建办法函(2003)3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31

施行日期:200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建设部74号令第二十四条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3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由国内咨询单位承担,且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当由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国内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并以中方为主。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