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5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8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年度第22号)精神,现就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0%.企业(包括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10%-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按540元计算。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维持18%不变,但缴存基数须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三、该项政策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江宁、六合、浦口区,高淳、溧水县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