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5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8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年度第22号)精神,现就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0%.企业(包括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10%-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按540元计算。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维持18%不变,但缴存基数须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三、该项政策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江宁、六合、浦口区,高淳、溧水县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