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市区供热期间申请停、用热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烟价[2003]1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30

施行日期:2003-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市区各供热单位: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住宅集中供热服务收费行为,本着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现将集中供热期间申请停、用热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1、每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因管网已注软化水,用户如办理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需拆装暖气片的,应承担相应的放水损失等费用,每户收费10元。

2、每年11月16日至供暖期结束,用户如办理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需拆装暖气片的,应承担泄放热水损失等费用,每户收费 18元。

以上标准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暖气片拆装费收取标准,仍按我局烟价[2002]127号文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烟台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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