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1-12
施行日期:2004-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五、本《解答》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适用? 答:本《解答》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鉴于相关规定以及本《解答》内容都还比较原则的现实情况,各法院民事法官在适用本《解答》意见处理案件时,对本《解答》尚未考虑周全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和调整当事人的拆迁补偿款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