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7

施行日期:2003-03-27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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