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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4]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城集中供热收费工作,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集中供热区域。

第三条 供热收费本着“采暖用热商品化,采暖补贴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的原则,实行谁受益、谁交费。

第四条 热用户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取暖费,取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建设单位办理接暖手续时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超高高度(米)×1/3+1]第五条 东城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集中供热实行以楼为单位供热的办法,热用户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交齐本供暖期的取暖费;未交齐取暖费的楼房,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七条 热用户必须按以下方式及时与供热单位结算取暖费用: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由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拨付供热单位(其不足部分和其它类型的集中供热建筑物由用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直接结算)。

(二)财政补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企业的集中供热建筑物,其取暖费与供热单位直接结算。

(三)住宅楼取暖费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人)向供热单位直接缴纳。不能实行分户控制的空闲住宅,取暖费须全额交纳。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供热单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取暖费。

(五)新开发建设的项目竣工后,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具备条件移交供热单位直接管理的,须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交纳取暖费。

第八条 热用户凡有搬迁、更名、扩建房屋、房屋产权转移变化时,须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取暖费仍由原用户承担。

第九条 欠交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热,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民政、劳动保障、工会、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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