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建金管【2005】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1-10
施行日期:200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