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5]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大对城区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力度,彻底解决建筑垃圾排放污染城市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排放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排放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盘价发[2005]9号文件(每吨2元)执行。需要回填的单位和个人亦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和排放建筑垃圾,严禁乱排乱放。

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道路之间铺设硬质路面,并安排专门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散落的建筑垃圾,防止车辆将泥土带上路面。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通过运输单位资质和车辆现状审核,并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及相关手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护栏以上20厘米,要有后箱堵板,并用苫布遮盖严密,避免沿途遗撒。

五、雨天和雨后24小时内禁止运输、排放建筑垃圾。

六、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严格检查,及时查处。对乱排乱卸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运至指定地点;对运输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责令其予以清除,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七、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费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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