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落实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鹤政〔2006〕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4

施行日期:2006-03-2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卫生事业稳步发展,特别是医疗卫生体系日渐完善,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目前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已基本满足全市人民就医的需求。为构建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按照我市区域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宏观调控卫生资源增量,严格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区域卫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为推进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建设,市政府要求在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未出台之前,凡是在我市区域内新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同时,市卫生局要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任务。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各县区和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特别对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手续,确保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和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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