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县区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洛政〔2006〕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7

施行日期:2006-05-17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冻结县(市、区)及行业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人员编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县(市、区)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从发文之日起,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二、要继续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暑、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原管理中心利用机构调整之机,突击提干,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突击发放奖金或补贴,严禁违规分配实物,报销各种费用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费。

三、要加大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回收和管理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对未收回的违规资金,必须在资产移交前收回;对已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应加强管理,专户存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检查监督。市政府近期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各县(市、区)要先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早进行整改,凡在专项审计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2006年5月17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