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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严禁中心城规划区居民擅自建私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06〕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4

施行日期:2006-08-24

时效性:已失效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制止规划区内居民擅自建设私房行为,市政府于2005年12月出台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针对目前中心城区规划区仍存在少数居民、村民违规建私房现象,再次重申:

一、城市居民不得凭借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新建、改建或扩建私房。

二、中心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设私房。对列入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应严格按照《宜春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建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三、对中心城规划区外控制区内的农民建房,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逐级批准同意后,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以农民新村的形式建设私房,严格一户一宅。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无条件自行拆除,宅基地无偿收回。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户,经批准后严格按法定程序报建,以公寓楼的形式集中安置。

五、原拆迁遗留的私人建房,尚未开工建设的,被拆迁人一律不得以原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文件或街道、居委会的证明作为建房依据。被拆迁人应持拆迁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部门进行报批,经重新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均以违法建设论处。

六、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督查,对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不按规定程序报建和不属于建房对象而擅自建房等行为,应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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