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3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4
施行日期:200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第十四次公报协作会议提出政府公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为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77号)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档案系统在部分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成功做法,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基层设立政府公报阅览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局、文化局,要分别在行政审批大厅、档案馆、图书馆设立政府公报阅览室。已设立文件利用中心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馆,可以将政府公报纳入文件利用中心统一安排。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可以试点设立政府公报阅览室(处)。这项工作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市政府公报室每年向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大厅、档案馆、图书馆政府公报阅览室免费赠送5份《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国务院公报室也将配套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三、各政府公报阅览室(处)要制定政府公报阅览须知及管理办法,设置明显标识,确定专人管理,实行全天候开放,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局、文化局,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大厅、档案馆、图书馆政府公报阅览室公报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公开、便民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在5日内将行政审批大厅、档案馆、图书馆的地址、邮编、收件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市政府公报室。
联系人:刘支玉;联系电话(传真):63859946.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