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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4]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8

施行日期:2004-10-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属驻酒各单位:

为确保全市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量,进一步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办发[2001]71号文件和市委发[2002]2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离退休老干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聘请18名政务公开监督员,以市政府名义发给聘书和监督卡,监督员凭聘书和监督卡,按照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政府部门及其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监督员聘任名单(略)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

1、政务监督员在监督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驻酒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乡镇等。

2、监督员主要通过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监督员有权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阅览查询。

4、监督员有权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5、监督员有权向检察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建议纪检部门对被监督部门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参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

6、监督员有权对市政府领导及被监督部门和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政务监督的要求

1、政务监督员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充分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

2、监督员在监督政务公开贯彻落实中,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建议;既要督促后进,又要注意总结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3、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领导讲话、情况资料等直接分发监督员,并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使监督员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

4、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据监督员的反馈意见,对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形式不规范、公开时间不符合要求,甚至半公开、假公开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阻碍、限制政务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政务监督员。

5、各县(市、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的有关事宜,虚心接受政务监督员的监督,努力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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