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实施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1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06

施行日期:2007-12-06

时效性:已失效

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精神,现将我市中心城区2007年、2008年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168元(含)以下。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6元。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0.5元。

五、租金补贴系数: 人均月收入在168元(含)以下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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