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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7)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25

施行日期:2007-12-2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11月17日市政府八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方案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政府的主要公共服务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形式,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逐步构建起多渠道供应、多层次救助、市县全覆盖、满足基本需求的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总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市级负总责,区县抓落实。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供应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调剂解决;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坚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城市环境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大棚户区、旧小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市区范围内无房、住平房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含)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2008年年底前,所辖四县县城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二、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四)摸清城市低收入家庭底数。1.按照国家相关精神,由民政部门摸清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数和户数(包括四县县城),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2.由房产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户数,调查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五)科学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发改、财政、民政、房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住房供应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分析,做好土地和资金安排,由房产部门牵头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六)合理布局建设位置。根据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行政区划,结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规划部门合理布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新规划的建设位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一、二、三级用地原则上不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如果在该区域建设,需经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必须明确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实行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套型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

三、统筹搞好住房建设

(七)明确建设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直接组织。一是由政府委托的单位组织建设。二是由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组织建设。严禁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用集资合作建房等名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困难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联建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八)相关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用途。

2.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国家、省专项补贴资金。

(九)实施整体推进。一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政府住房调控能力,面向我市环境整治中被拆迁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二是坚持经济适用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由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辖区内被拆迁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三是继续鼓励有自用土地的困难企业自行拆除棚户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四、明确准入对象标准

(十)主要认定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准入标准,主要从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保障金的;无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购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满三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的;只有一处住房且在棚户区内并被拆迁的家庭,或无房的低收入家庭;从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到“十一五”期末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四县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保障标准随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并由政府公示。

五、健全规范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认定。健全社区受理、区房产部门会同街道等部门初审、市房产部门审核的“市、区、街”三级核准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廉租住房准入、复核、退出动态管理。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经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公示;对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并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按程序报送市物价部门确定后,方可销售。销售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下。企业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不得向市场销售。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十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房屋交易市场价格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8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四)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有剩余房源的,由市房产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成立领导组织。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韩学键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修利民、市政府副秘书长丁喜富担任,秘书长由丁喜富兼任。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局长张国栋担任。各县、区政府按市领导小组架构成立相应组织。

(十六)明确部门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立项;

房产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具体指导县区相关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批,控制套型面积标准和相关规划指标,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证基本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

民政部门要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资格认定;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在土地供应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切实保证供应;

财政部门要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筹集渠道,加强资金监管;

价格部门要根据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审计监察部门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监督监察管理办法,对建设、交易、管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七、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十七)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大事实事,作为对各县区和部门年度政绩考核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督办。

(十八)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十九)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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