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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1
施行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度中卫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础价格的基础上,结合物价变化和拆迁补偿的实际行情,测算出2008年度中卫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将2008年度调整后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在2007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以上年度房地产价格上涨3.1%为基本依据,对不同区域、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其中:?级区域各类结构房屋平均上调19.7元/平方米,上调幅度3.0%;?级区域各类结构房屋平均上调15.7元/平方米,上调幅度3.0%;?、?级区域各类结构房屋平均上调14.7元/平方米,上调幅度3.0%(具体调整标准详见附表1)。
二、房屋拆迁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上年拆迁工作实际,由2007年的54项增加为64项,增加立架葡萄、油桃等10个补偿项目,并对2007年54项中的37项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详见附表2)。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居住用房4.5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5.5元/月?平方米,生产或营业用房10元/月?平方米。执行补助金额按12个月计算,补助对象为房屋被拆迁人。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超过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支付。
四、搬迁补助费不分房屋类型,属一次性搬迁的补助5元/平方米,属过渡安置的补助10元/平方米。
五、房屋拆迁的实际补偿价格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拆迁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层次结构、室内设施及装修、成新情况予以评估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
六、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依据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的6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60%的按60%补偿,超过60%的任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调整后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一日
附1: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调整表(略)
附2: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