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锦政发〔2008〕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25
施行日期:2008-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将供水、供热、供气工程列入新竣工住宅小区验收范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新的验收标准对住宅小区验收程序做相应的调整,审批部门要按新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批。
供水、供热、供气单位要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审查及工程验收工作,并严格按验收标准执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有供水、供热、供气单位的验收意见,供水、供热、供气单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