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供水供热供气纳入新竣工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锦政发〔2008〕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25

施行日期:2008-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将供水、供热、供气工程列入新竣工住宅小区验收范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新的验收标准对住宅小区验收程序做相应的调整,审批部门要按新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批。

供水、供热、供气单位要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审查及工程验收工作,并严格按验收标准执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有供水、供热、供气单位的验收意见,供水、供热、供气单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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