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5
施行日期:2005-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等向农民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的通知》(川办函[2005]6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等向农民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的通知
川办函[2005]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来,个别地方出现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等向农民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规范从政行为,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
二、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有永久追索权,但必须通过行政手段或依法追欠,不能转让债权,严禁雇请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代替政府向农民清收欠款。
三、各级纠风办和减负办要认真查处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政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严禁超范围经营,对变相的“讨债公司”要加大查处力度。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