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199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开展检查、诊断、治疗性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责令其停止诊治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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