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3】2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3-01-06
施行日期:2003-01-06
时效性:已失效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