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3]2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4

施行日期:2003-07-04

时效性:已失效

朝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的请示》(朝卫发[2003]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后,家庭接生员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