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黄山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规划

发布部门:卫生局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2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6

施行日期:2005-04-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盐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制定的《黄山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规划(2005-2010年)》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黄山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规划(2005-2010年)

市卫生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盐务管理局 市教育局 市广播电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碘缺乏病是一种地球化学性疾病,主要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而造成的一种地方病。碘缺乏对人类健康的最大危害是导致智力落后,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作为公共卫生问题,碘缺乏病已成为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我市历史上曾是碘缺乏病比较严重的病区。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不懈努力,通过全面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于2000年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无法改变、市场偶有私盐冲击以及各地防治工作发展不均衡等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防治工作稍有松懈,病情就会出现反复。因此,我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维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全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的通知》(皖政办[200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切实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保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合作,加强协调,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全面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保证人群碘营养供应。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使群众认识碘缺乏病的危害,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防治知识,增强人群的防病意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自觉形成健康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法。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以加强碘盐质量管理和碘盐市场监管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的防治策略,对特需人群采取科学补碘措施,预防碘缺乏危害。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0年,全市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建立完善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全市以区县为单位,100%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二)具体指标。

1.碘盐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工、批发、居民户环节碘盐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

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微克/升,小于20微克/升的样品数不超过10%。

3.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8%。

4.中小学生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按照《安徽省碘盐和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区县两级专业防治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碘盐监测和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工作,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碘盐质量及人群碘营养水平,为调整策略、制定规划、开展工作和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每年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大力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使群众了解碘缺乏病的危害,掌握食用碘盐的正确方法,自觉改变不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碘缺乏危害。

(三)加强碘盐质量管理。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组织和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实行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及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及时制定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病情调查、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碘盐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盐务管理部门负责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保证碘盐质量。组织打击生产、销售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提高合格碘盐普及率。教育部门负责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小学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广电、残联、人口和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卫生、教育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宣传教育和特需人群补碘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工商、质监部门要负责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碘盐卫生监督。

(四)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建设,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控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各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专业人员的防病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碘缺乏病防治专业队伍,努力提高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

五、考核评估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按照全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全市将在2006年底以前对各区、县和各部门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0年底以前进行终期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盐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省考核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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