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6-09
施行日期:200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联合循环热电厂工程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京协办字[2005]024号)收悉。经审查,我部同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联合循环热电厂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公司该项目立项建设。
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报我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此复。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卫生部